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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打私办在我省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试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经济贸易和企业进出口经营面临的形势,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打私工作新思路,以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预防走私为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实现从集中打击向加强日常规范管理的转变,引导全省进出口企业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的良好形象,为规范化经营的进出口企业创造宽松、有序的外部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对外经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循序渐进、点面结合;二是预防为主,重在从源头上防范;三是与世贸组织规则、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相衔接;四是扶持规范守法企业与惩治违法违规企业相结合;五是注重实效,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二、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大力提倡“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企业经营理念。广泛开展知法守法的宣传教育,使企业了解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走私违法后果的认识,自觉守法经营。一是由各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编写宣传手册,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本部门涉及企业进出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宣传企业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教育企业守法经营。二是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经理、中层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督促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自觉遵纪守法。三是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宣传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可联手进行公益广告形式的宣传。
  
  (二)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各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密切关注企业进出口经营的资金流向、信贷、收付汇、纳税等情况,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企业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打私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间的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形势,交流情况,确定一定时期监管的重点企业、重点商品及其他有关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分类管理、诚信守约、走私违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要做到常规管理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随时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省打私领导小组。
  
  (三)建立监督自律机制。要充分利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对本部门、本系统和会员企业的组织管理优势,从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入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防范走私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包括行业协会)要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建立自律为主、监控为辅的管理模式,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促使企业规范经营。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规范。海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用度C类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建立企业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自觉抵制各种走私违法行为,共同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四)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海关与企业签订备忘录。通过签订责任书和备忘录,使海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与企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海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作风,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打私办要督促各方面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依照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出现企业违法违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领导人的责任。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估及激励机制。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税务、银行、审计、外汇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建立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进出口企业进行科学分类,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实现企业信誉动态分类管理。对于诚实守信、规范化经营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出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最大便利的可操作承诺细则,并予实施。对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的进出口企业,各有关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对程序性违规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多次出现程序性违规的,要在部门分类管理规定中给予降类降级等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企业信用激励制度、企业信用警示制度,促进企业讲求信用,自觉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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