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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东行署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07-04
【实施时间】 2007-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工作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
  
  购销工作暂行办法
  
  (地区卫生局二00七年六月)

  
  我区自2004年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各级医疗机构积极使用中标药品,药品价格不断下降,有效遏制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对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产生了积极作用。为巩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和配送不规范等问题,努力实现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药品“三统一”)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改善医患关系,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兼顾特需的原则;坚持全部纳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
  
  三、实现目标
  
  通过实施“三统一”模式,逐步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一体化管理,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购药行为,力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与零售药店价格同等。
  
  四、招标主体
  
  由海东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由地区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负责区内地县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期间若遇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调整时以国家定价和相关政策为准。
  
  五、招标的品种和数量
  
  海东地区农业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87%,就诊患者以农村人口为主,2005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藏医药管理局共同下发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6年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对县、乡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使全区药品实现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的目标,由地区合管办按地、县、乡不同需求统一制定《海东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海东地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品种严格按《海东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来进行。对尚未列入《海东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基本用药目录》中的新特药如临床需求,采取由使用的医疗机构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海东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药品性能和价格进行评定,然后确定是否予以批准。
  
  六、招标方式
  
  采取公开招标,即由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地区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具体实施,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药品招标中介机构进行集中公开招标。
  
  七、监督管理
  
  海东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为了加强力量,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地直医疗单位和各县卫生系统抽调人员充实招标采购办公室力量,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审查并发布药品竞价招标工作信息,受理举报投诉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招标工作的执行情况。招标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内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监察部门和纠风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投诉;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及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在药品统一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纪依法查处在药品招标和执行招标品种、价格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物价、药监、工商等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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