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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东行署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07-04
【实施时间】 2007-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卫生行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加大指导力度,依据《执业医师法》、《招标投标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和推动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药品统一招标和采购配送工作。地县卫生部门要对中标药品的使用及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和企业配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解决在使用中标药品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通报中标药品使用情况,把药品招标带来的实惠落实到患者身上,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发改委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统一招标和采购配送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招标药品质量和配送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中标药品的购销和配送合同进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全区实施县、乡、村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包括医用耗材)“三统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工作要求高的系统工程。各县、各部门都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大局出发,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全力推进这项惠民工程,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海东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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