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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0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完全按总局《操作规程》的规范化要求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岗位)、配足人员、明确分工、分清职责的基础上,省局与江门、中山市国税局制定的试点《实施细则》,详细规定试点单位“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的业务流程,每个管理环节一环紧扣一环,确保试点单位完全按照总局《操作规程》的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运作。
  
  试点结束后,将对两个试点单位推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合理设置“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来保障“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在实施“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容易碰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要重点进行总结,为全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提供好的经验。
  
  四、加强非试点单位的“免、抵、退”税管理
  
  非试点单位是指除江门(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和中山(下属三个征收管理分局)两个试点单位之外的其他有“免、抵、退”税业务的各市、县、区国税局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非试点单位如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应按试点单位上述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即完全按总局《操作规程》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对暂时还不具备规范化管理条件的绝大多数非试点单位,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免、抵、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免、抵、退”税业务中的偷骗税违法行为,确保“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为加强非试点单位的“免、抵、退”税管理,根据总局《操作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的总体要求,省局提出以下三点具体要求:
  
  (一)不断完善“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的设置,进一步充实管理人员。目前,各地退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状况,与繁重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这种不适应的状况将更加突出。为确保我省“免、抵、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拿出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精力抓好“免、抵、退”税工作。
  
  1.进一步充实地级市退税机关的管理人员。“免、抵、退”税办法操作比较复杂,加大了退税管理的难度,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对税务干部的要求较高,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要进一步选调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专门从事“免、抵、退”税的管理工作,决不允许出现由于税务干部不适应工作而影响“免、抵、退”税办法推行的情况。
  
  2.积极探索县(市)局退税管理岗位(或机构)的设置,尽可能配备与退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年退税额(包括外贸企业退税额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国税局,有条件的应尽快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专职岗位,并积极研究设置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年退税额1亿元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年退税额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体承担县(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三级管理模式下的复审或二级管理模式下的初审、复审和其他企业退税业务的初审工作。其他有退税业务的县(市)国税局也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设置专门的退税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3.在基层征收管理分局设置“免、抵、退”税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在三级管理模式和二级管理模式下需承担“免、抵、退”税业务初审工作的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凡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2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岗位。其中:5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5人以上;20-50户之间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必须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如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在20户以下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不专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岗位,由征收管理人员兼管“免、抵、退”税业务。
  
  (二)明确管理“免、抵、退”税企业征、退税环节的职责,分工负责,强化责任。各市要按照总局《操作规程》和省局《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细则,对管理“免、抵、退”税企业征、退税每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进行细化,特别要强调县(市)国税局和基层征收管理分局管理“免、抵、退”税业务的兼职人员,不得由管理同一“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人员担任,建立起征、退税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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