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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0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严格按照“免、抵、退”税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尽管受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限制,大多数非试点单位暂时还不能完全按照总局《操作规程》的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运作,但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建立健全“免、抵、退”税的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堵塞管理漏洞,避免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用2-3年时间在全省全面实现“免、抵、退”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全省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地区受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限制,暂时还不具备完全按照总局《操作规程》规范化管理运作的条件。但为切实加强我省“免、抵、退”税管理,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结合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稳步推进“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力争用2-3年时间,在建立健全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全省全面实现“免、抵、退”税的规范化管理。要解决好制约我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的关键问题,即退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繁重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未来2-3年时间,我们要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结合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在进行征管业务重组的同时,重组和调配现有一部分人员充实到“免、抵、退”税管理工作岗位。根据我省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时间安排,随着2003年前全省撤销城区税务直属分局,2003年下半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启动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全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尽可能调整出一部分人员,安排专门从事“免、抵、退”税管理工作。
  
  (二)申请增加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专项编制。在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一段时间后,省局将组织各地及时总结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中存在的不适应“免、抵、退”税管理工作需要的问题,并专题向总局申请增加我省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专项编制。
  
  (三)逐步建立健全与“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各地在不断充实“免、抵、退”税管理人员的同时,要按《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借鉴试点单位合理设置“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保障“免、抵、退”税规范化运作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县(市)局和基层征收管理分局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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