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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管理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对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清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清算范围
  
  出口企业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境日期为准报关单上没有出口日期的,以海关电子信息为准。
  
  二、清算内容
  
  (一)应根据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中的清算内容全面清算。
  
  (二)同时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核查:
  
  1.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或在生产环节抵扣了进项税款,重点核查是否已发函调查,对属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是否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进行了进项税额的虚拟,同时在申报出口退税中进行了抵扣。
  
  3.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
  
  三、清算实施办法
  
  (一)外贸企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负责组织清算。
  
  (二)生产企业由各市局及市内各区局负责组织,退税机关派人协助共同清理。
  
  四、清算要求
  
  (一)各市局及市内各局主要负责企业2001年度出口的货物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企业进口料件是否已全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进行了进项税额的虚拟出口的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
  
  (二)退税机关主要负责企业退税是否正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是否在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三)退税机关限定出口企业截止申报所属2001年度出口退税时间为2月10日,并作为与出口企业对帐的时间,未申报的2001年度应退税款列入“清算备案表”中。
  
  (四)《清算通知书》、清算表一式三份,征、退税、出口企业各一份。生产企业应分不同退税选择办法填报。
  
  (五)各市局及市内各区局对生产企业退税清算应于3月20日前结束,并将已签发的《清算通知书》、清算表转交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3月31日前返还各局。对多退税款限定企业在10内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入库,少退税款通知企业凭《清算通知书》和“清算备案表”在6月30日前到原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对外贸出口企业清算应于3月31日前结束。
  
  (七)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申报备案。
  
  (八)各局应于3月31日前将清算报告、汇总清算表上报市局进出口管理处。
  
  五、清算处理
  
  (一)对已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出口企业仍未取得有效退税单证的,主管退税机关不得受理企业的退税申报。
  
  (二)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虚拟进项税额的,其相应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三)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虚拟进项税额,自行在纳税申报中抵扣的,应按照征管法有关偷、骗税的规定处理。
  
  (四)对清算申报结束后,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应抵扣税款仍未抵扣完毕的,退税机关应责令出口企业补缴税款。
  
  六、其他清算情况说明
  
  (一)对部分生产企业2001年12月底报关出口货物,未在当年做销售帐的,为便于征、退税管理,各局应要求生产企业在2002年1月全部做销售帐,按先征后退办法计提销项税金进行纳税申报,然后由原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不适用2002年的“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
  
  (二)对生产企业2001年已做销售帐,而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2002年1月份的出口货物,企业应在2002年1月份调整销售帐,按“免、抵、退”税办法进行申报。对特殊情况,企业无法调整的,征、退税机关应做好衔接工作。
  
  (三)生产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对于企业2001年在退税机关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因未出口核销,而未在2001年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直接参与2002年“免抵退”税的计算。同时到原办理确认单的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以产顶进钢材,应办理补税手续。
  
  (四)2001年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所属2001年度计算的应退未退税额,应于2002年度所属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3栏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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