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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8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切实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为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知名商标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自愿申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宜宾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并能保持相对稳定,产值、销售额、利润、纳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四)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五)申请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一定规模的商标宣传活动,宣传覆盖地域较大;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权利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机关确认的身份证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营业额)、纳税、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同行业同类同档中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六)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自我保护情况。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条件,可以向所在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并提供近3年来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以及相关申请认定资料,或者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受理的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中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宜宾市知名商标进行评审认定。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人数13至17人,按单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