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8-11
【实施时间】 2006-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0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子企业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八月十一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