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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 建设分配管理办法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 为规范州房产处新建住房、已售公房和用于出租的直管公房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关于印发在库尉新区购建住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2006]22号),参照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巴政办[2006]122号),结合州直干部职工住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州房产处在库尉新区新建和原负责管理的已售公房及用于出租的直管公房。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有限产权房是指:由州房产处按房改、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价格,分配供应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只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租住房是指:由州房产处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只租不售的直管公房。 第二章 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及租住房的条件 第三条 州房产处建设管理的有限产权房分配供应的范围是:州财政供养的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干部职工,可向州房产处申请有限产权房: (一)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标准未达标,申请调换住房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三)从县上调入到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 (四)从外地调入到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 (五)在县际间交流,申请在库尔勒市居住安置的干部职工; (六)在县上工作或退休,申请在库尔勒市居住安置的副县级以上干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申请租住房: (一)新吸收、录用,无力购买住房的干部职工; (二)从外地区交流到我州需临时租住房屋的干部职工; (三)因政府规划建设被拆迁,需要临时用于周转的住户; 第三章 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程序及住房面积标准 第六条 符合第三和第四条规定,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的干部职工,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出具证明),到州房产处办理申请登记购买住房手续。 (二)州级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州房产处,州房产处提出安排意见,报州委、州政府研究批准后,办理住房购买手续。 (三)从州外、县上调入州直工作的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和县际交流的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干部,在原工作地已有住房,但在库尔勒市无住房,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及配偶所调入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加盖公章和领导签字),经主管州领导签批意见后,到州房产处办理购买手续。 (四)已在库尔勒市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由于住房标准未达标等原因,提出调房、换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原住房情况及权属。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报州政府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后,由州房产处安排办理收回原住房,补交新增面积价款后办理调换房;州级干部书面申请,由房产处提出意见,报州委、州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州房产处收回原住房,补交新增面积价款后办理调换房。 (五)已在库尔勒市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有一套住房,又按《关于印发在库尉新区购建住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巴政办〔2006〕22号)规定,申请在新区购买一套有限产权房的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原住房可以不收回。 第七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享受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住房面积标准:一般干部(含科级)90平方米以下、县级干部120平方米以下、州级干部180平方米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