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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价格 第八条 州直有限产权房销售价格参照库尔勒市对外公布的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综合因素分年确定。价格的变化幅度由州发改委审定。 第九条 州直干部职工购买有限产权房超出本人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交差价。 第十条 州直租住房的租金按库尔勒市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租金价格执行。 第五章 州房产处管理的住房产权的处置 第十一条 州房产处管理的有限产权房,产权的处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有限产权房,购买满5年,经州房产处批准、州房改办审查,办理收益分成、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国家规定的手续后转为完全产权房,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按市场价格交易。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确需转让的,由房产处按照原价格并计算折旧进行回购。 (二)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以上的有限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如住户要处置转让有限产权房,由州房产处回购。价格按当年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和装修评估价确定。 第六章 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和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州房产处管理的有限产权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和其它非居住用途。 第十三条 住户购买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为有限产权房和划拨土地。 第十四条 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一年一签);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租赁合同的条件:(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包括收回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州房产处要加强对已购有限产权房的后续物业管理。对房屋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违反本规定的住户,限期整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州房产处管理的各类住房、出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租住房住户对所居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处置改变房屋结构,并严格遵守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房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