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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城管[2006]235号
【颁布时间】 2006-08-08
【实施时间】 2006-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公路用地范围,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的范围。
  
  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户外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审批;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仍按原审批方式进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第94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限制数量。
  
  许可方式: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通过拍卖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3.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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