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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6]63号
【颁布时间】 2006-08-08
【实施时间】 2006-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开展通村公路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监察局《关于开展通村公路建设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开展通村公路建设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通村公路网络,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解决农民群众行路难,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通村油(砼)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全市通村公路(包括通乡镇公路、通行政村公路)建设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一、效能监察的目标和任务
  
  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通村油(砼)路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跟踪问效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通过专项效能监察,严格规范项目业主的管理行为和项目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及时发现、认真整改不规范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建立健全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确保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的安全和高效,确保项目建设管理达到国家要求。
  
  二、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针对我市近几年来通村公路建设投资总额大、覆盖面广、项目分散的特点,全市专项效能监察的范围是:各县市区已立项和在建的通村公路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管理与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综合效能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招标投标方面,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招标人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项目资金筹措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通村油(砼)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有无向企业、农民摊派、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的问题。
  
  (三)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法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的问题;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项目法人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财务管理,是否建立资金专户专帐,工程进度款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和建管费等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工程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方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人员配置、建章立制及落实等情况;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及其开展监理工作情况;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是否达到施工规范要求。
  
  (五)安全生产方面,有无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对发生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是否进行调查处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通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是否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设计和实施范围,特别是通往景区、景点的乡村公路,在规划设计施工中对周边环境是否进行了有效保护,公路设施是否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七)廉政建设方面,有无商业贿赂等不廉洁问题,各县市区监察机关对通村公路建设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是否选定重点项目开展效能监察。
  
  三、效能监察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项效能监察工作,采取统一立项、分级实施的方法进行,时间暂定为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召开效能监察项目协调小组联系办公会议,明确分工及各自的职责,研究开展工作的措施。
  
  (二)自查清理。各县市区交通部门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要求,对已立项和在建项目,按照上述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清理,摸清基本情况,整改纠正问题。自查清理结束后,各县市区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监察局、市交通局。
  
  (三)监督检查。市协调小组在对各县市区自查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个县市区选择2至3个通村道路建设项目,采取市县乡(镇)三级联动的办法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期间重点开展跟踪问效,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予以处理。凡自查发现并认真整改的问题,只掌握情况,不予以追究;对不认真进行清理、工程项目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问题,分别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和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对复查后仍不认真整改的项目单位及所在地方,给予停止审批项目、停拨资金的处理;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建设资金或因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重大损失,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腐败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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