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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7]124号
【颁布时间】 2007-06-28
【实施时间】 2007-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2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青政办[2007]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现就我市开展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机械、冶金、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农机、水利等单位;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影剧院、医院、学校、洗浴、网吧、广场、地下人防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领域和近年来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区县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从现在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及本通知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抓紧制订各自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政府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7月1日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具体排查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治理资金、治理措施、治理时限、责任人和监控措施,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省属企业存在的企业自身和区县政府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各区县政府汇总后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区县政府督查阶段:7月5日至7月20日,各区县政府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区县政府要在7月20日前全部完成督查,并将督查工作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市政府督查阶段:7月20日-8月10日,市政府组织联合督查组(组成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各区县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区县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内容包括:各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农机、旅游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各区县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和领域以及中央、省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做好省政府对我市进行督查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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