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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 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 4.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交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处置。 (六) 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六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调出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六份(附表2);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附表3); 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 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六)报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 3.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