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3-27
【实施时间】 2008-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口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告

[接上页]

  2、经济适用房市场
  
  2008年-2012年建设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172.80万平方米,建设套数为3.00万套。
  
  3、廉租住房市场
  
  2008年-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7.41万平方米,建设套数为0.42万套。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经济适用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旧城(含城中村)改造拆迁户的住房需求;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在财政许可的情况下,兼顾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它商品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及外来、流动人口市场住房需求。
  
  2、2008年-2012年,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总建筑面积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十二条 2009年住房建设需求。
  
  商品住房建设20833套;建筑面积187.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5763套,建筑面积33.1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613套,建筑面积2.54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2009年住房用地供应及建设计划。
  
  2009年规划土地供应量为127.13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土地供应量为109.88公顷,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量为15.98公顷,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为1.27公顷。
  
  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为229.2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建设计划为193.4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为33.2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为2.54万平方米。具体见表2-表4。
  
  第十四条 2009年住房用地供应空间布局。2009年住房用地供应主要分布在长流起步区、金牛岭周边地区、府城等地块,具体见海口市2009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图。
  
  第四章 住房政策与策略
  
  第十五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海口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经公布后,国土、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按照本规划制定的决策,对2009年的住房用地的供应、规划进行落实;应本着存量消化的原则供应住房用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供应政策。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和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海口市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住房结构,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海口市的实际情况,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发,引导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的投资结构,保持房地产业的稳步发展。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总建筑面积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十八条 保障、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政府应优先保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和房源供应,近期优先考虑“半拉子”工程的处置利用,同时可通过储备地、回收闲置地等方式来落实、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安排;多层次、多途径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力度,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落实,同时加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配套的建设模式进行建设,切实保障、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落实。
  
  第十九条 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
  
  加强商品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销售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的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双限双竞”的开发建设模式和用地招标出让办法,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招标出让,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加大对闲置地的处置力度。
  
  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者,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闲置地处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