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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88号
【颁布时间】 2008-03-27
【实施时间】 2008-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切实加强协调,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一、总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40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做好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工作,制定乌鲁木齐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二、制定本计划的依据
  
  (一)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
  
  (四)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
  
  (六)《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408号)。
  
  (七)《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
  
  (八)《乌鲁木齐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
  
  (九)《乌鲁木齐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十)《乌鲁木齐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年度计划》。
  
  (十一)《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三、制定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路,提高全社会住房保障能力,探索住房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
  
  增强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相协调。
  
  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改善和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通过宏观调控手段适当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实现住房供需平衡,推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2009年度乌鲁木齐市住房建设区域
  
  乌鲁木齐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区域为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乌鲁木齐县。
  
  2009年计划建设的住房类项目包括在2008年立项并批准,在2009年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以及在2009年立项、批准并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
  
  五、2009年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目标
  
  以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解危解困工程,加大危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建立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六、2009年度乌鲁木齐市住房建设总量及结构比例
  
  乌鲁木齐市2009年计划建设各类住房总规模650万-75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房建设规模约455万-525万平方米,其它类型住房约195万-225万平方米。
  
  2009年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约70万平方米,其中,计划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规模约40万平方米,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的约10万平方米,单位自建的约20万平方米。
  
  2009年计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2009年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七、2009年度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一)2009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2009年度计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总规模约70万平方米,其中:
  
  1.廉租住房2000套,共100000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8600套,约516000平方米。其中,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3600套,共216000平方米;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约1660套,共100000平方米;单位自建房200000平方米,约333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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