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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国资委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备案工作,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的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 四、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的法律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企业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调整重组、产权转让、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今明两年,省属国有企业要基本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内部培养选拔等多种形式,全部配备总法律顾问。已经初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云天化集团、云南冶金集团、云南铜业集团,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精通法律业务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负责同志担任。如果本企业暂无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可采取从其他企业调配、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吸引外部优秀人才,也可由一名副总兼任。公开招聘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进入董事会,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进行任免。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要保证其出席企业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各类会议。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事项,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应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总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五、创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机制 要努力创建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今后,省属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有关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抵押担保、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公司章程,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对重大经济纠纷进行分析处理、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以及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具体按照即将出台的《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要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保障企业法律事务得到及时、规范处理。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制度,使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全程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和签订;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的拟制和审查;列席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各类会议,保证企业法律顾问熟悉掌握有关情况,及时主动提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要积极主动作好协调或应诉准备。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学习、工作、待遇等保障制度,使他们获得参加培训、进修、交流的机会,具备应有的工作条件,享有相应的职级待遇,以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正确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的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人,可以通过全过程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在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作用和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优势。企业聘请的社会律师属于外部法律人,其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但在应对纠纷诉讼等事后补救方面具有优势。各省属企业要正确处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聘请社会律师的关系,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形成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法律保障体系。 云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要搭建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交流、业务培训、服务企业、自我约束和发展的组织平台,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不断完善,为企业法制建设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