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按照局有关规定,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审发;负责与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进行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按照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协助事故抢险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负责煤矿事故信息督促工作。具体负责督促协调事故信息处置和跟踪了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事故现场指挥部报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交通和有关工作事宜协调工作。 5.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辖区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工作及现场督导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1.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或发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调度事故基本情况,传送本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并跟踪调度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起草《重大信息专报》并按程序报送。特大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按照本局领导的要求,通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有关处室负责人。《重大信息专报》编写好后及时报送本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上报。 2.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接到事故信息后,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做好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3.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救援队伍、设备开展救援,或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对煤矿事故要提出救援意见,并及时报送本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情况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有关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并及时向局信息调度中心传送相关信息。到事故现场后,及时协调组织事故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救工作。 5.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事故信息,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续报;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救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立即组织研究处置工作,赶赴事故现场。 第五条 举报煤矿事故信息处置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处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核实工作, 并在30日内向局报告核查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举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举报信息,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并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一)经核实事故属实且在抢险救援期间的,应立即启动重特大事故处置程序。 (二)举报事故一经调查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瞒报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重、从严进行查处。 第六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现场督导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5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站站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派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险工作。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站站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处长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险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情况,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领导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工作。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影响重大的事故,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事故调查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协助、指导救援工作。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领导批示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赶赴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