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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6]244号
【颁布时间】 2006-08-03
【实施时间】 2006-08-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93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三)煤矿发生一次受伤10人(含被困或下落不明)以上的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派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指导抢救工作。
  
  第七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和核查情况的公布
  
  (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重特大典型事故,在情况基本查清后应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领导批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存档备查,同时分送本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处室阅处。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要通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违反本办法,严格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办法考核;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市属国有煤矿违反本办法,视其情况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政务信息、政务值班、调度统计等工作,严格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和政务值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2〕205号)、《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2]212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4〕24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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