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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监察厅关于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28日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监察厅关于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05〕11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单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单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自治区纪委派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由自治区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双重领导改为由自治区纪委直接领导。 (二)实行统一管理后,单派驻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自治区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实行统一管理后,单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关系是: 1.派驻纪检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自治区纪委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自治区纪委请示、报告。 2.驻在部门党组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 3.为便于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会议,但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 4.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可以继续合署办公。 (四)实行统一管理后,单派驻纪检组干部按以下方式实施管理: 1.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呈报自治区党委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向自治区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 2.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驻在部门内设监察室主任可以同时担任派驻纪检组副组长。报经自治区纪委同意后,纪检组副组长职务由自治区纪委任免,监察室主任职务由驻在部门任免。 3.派驻纪检组其他处级干部报经自治区纪委同意后由驻在部门任免。 4.派驻纪检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考核奖惩和调动等事项,自治区纪委委托驻在部门管理,有关材料抄报自治区纪委。 二、对单派驻监察室实行统一管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机关派出的监督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将自治区监察厅派驻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由自治区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自治区监察厅直接领导。 (二)实行统一管理后,单派驻监察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职责: 1.检查被监察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方; 4.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