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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未经同意进入湿地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湿地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湿地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未履行对在湿地保护区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进行监督的责任,给湿地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林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三)不认真履行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