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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6]247号
【颁布时间】 2006-07-26
【实施时间】 2006-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交办事项由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承办的,办理报告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高级法院联络室收到承办单位的报告后,应认真审查报告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在7日内将报告转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交办机关。必要时由联络室会同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面答复。
  
  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高级法院联络室应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者补报有关办理情况。必要时,高级法院将利用《联络工作动态》和北京法院(内部)网通报优秀答复稿范文,同时通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答复稿。
  
  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联络室对全市法院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向全市法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交办事项件数、期限内办结数、期限内未办结数和超期未办结数等。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及时催办。催办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电话催办或现场指导、督办。经两次催办,承办单位仍未报告的,可直接向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通报,亦可书面通报。
  
  每年12月底前,承办单位应对本单位未办结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并针对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未办结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向市高级法院联络室作出进展性答复。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交办事项重点办理的原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点交办事项办理: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连续反映两年以上的;
  
  (二)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名反映的;
  
  (三)面复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结果仍不满意且反映强烈的;
  
  (四)社会关注程度高、影响广泛的。
  
  凡确立为重点交办事项的必须由基层法院主管院长、高(中)级法院庭长亲自面复,说明法律依据,做好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消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法院的疑虑、误解和不满情绪,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实行主管院(庭)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答复交办事项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提案或来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本人。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九条 盘□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承办的市人大、市政协交办事项,由市第一、二中级法院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必要时进行面复。同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高级法院联络室和市人大、市政协。但市人大、市政协交办事项仍统一由市高级法院登记并批转市第一、二中级法院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市高级法院负责督办。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中级法院的答复存有疑问,由市高级法院协调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各法院反映的案件,由接收法院直接办理并答复代表、委员,并将有关情况向联络室备案。
  
  第三章 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联络工作应以为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其依法行使监督权为目的,积极推动和促进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联络工作应坚持积极主动的原则、探索创新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扬热情、诚恳、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一条 各级法院督办、联络人员具体负责与同级人大、政协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联络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重点、难点工作,争取人大的指导和支持。市高级法院每季度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书面通报法院重大事项;区、县法院每年向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通报法院重大事项不得少于3次。
  
  2、认真做好接受人大执法检查、人大和政协组织的视察工作。各级法院应当为执法检查、视察工作提供便利;各级法院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报告或通报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如实解答问题,虚心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3、围绕法院的重点工作,各级法院每年应召开2次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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