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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6]247号
【颁布时间】 2006-07-26
【实施时间】 2006-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公开审判的重大、疑难案件或其关注的案件,并邀请他们参与其关注案件的执行工作。高级法院审判庭每季度应向联络室提供一件适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的案件审理信息。区、县法院每年至少安排2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活动。庭审后还应认真听取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庭审的意见,并反馈裁判结果。
  
  5、坚持对关注案件多、提出意见多、反映问题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单独走访,当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高级法院将依据《督办联络工作考评标准》(试行)对各法院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
  
  每年对督办联络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优秀承办件进行评比和表彰。对办理中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高级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因最高法院、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修改,本规则将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高级法院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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