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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9-05-24
【实施时间】 1989-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接上页]

  规则31与仲裁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开庭。其他人员是否可参加开庭,由仲裁庭决定。
  
  开庭程序的终止和再次开庭
  
  规则32当仲裁庭认定一切争议和证据都已陈述完毕时,可以终止开庭程序。
  
  2.仲裁庭可以作出决定,再次开庭。
  
  不需开庭的仲裁
  
  规则33当事人可以协议并书面请求取消开庭程序。这种情况下的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除非规则中的其它规定在细节上作过修改后可以适用。
  
  仲裁的决定
  
  规则34当仲裁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员组成时,仲裁庭的决定,包括裁决决定,应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当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同时,如果仲裁员在其中间已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则首席仲裁员有权作出最后的决定。
  
  第二部分裁决
  
  期限
  
  规则35仲裁庭应在审理终结后35天内(在规则37第2段的情况下,45天内)作出裁决。
  
  裁决
  
  规则36裁决书至少应陈述下列事项并具有每一位仲裁员的签字和图章;除双方当事人认为不必陈述第(4)项(裁决理由)或如果出现下段所述情况,则裁决书不受此限:
  
  (1)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的全称和地址;
  
  (2)如一方当事人由代理人代理,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裁决内容
  
  (4)裁决理由
  
  (5)裁决日期
  
  2.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和解决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3.如出现前两款的情况时,仲裁庭应作出一项有关分担仲裁费用的裁定。仲裁庭在其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定仲裁费用及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方式。
  
  语文
  
  规则37裁决应使用日本语文。
  
  2.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那么尽管有上一段的规定,裁决也可写成日文和英文,两种文本都应正式有效。当仲裁员中有一非日本籍仲裁员时,这一条同样适用。
  
  3.在上段所述情况下,若两个文本之间的解释存在异议,则应以日文本为准。
  
  送达
  
  规则38正式有效的裁决文本应以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1)有递送证明的挂号信;
  
  (2)当面送达;
  
  (3)法律中规定的其它方式。
  
  2.上段规定的送达,应在所有仲裁费用、仲裁员的花费和报酬都已全部支付后进行。
  
  第五章 补充规则
  
  附加译本
  
  规则39一方当事人提交给秘书处或仲裁庭的文件、证据或其它书面材料系用外语写成的,则需附上日文译本。但如果秘书处或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时,可以例外。
  
  期限的宽限
  
  规则40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延长规则规定的期限。
  
  2.当协会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规则规定的期限。
  
  3.协会或仲裁庭根据上一段的规定延长期限时,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通知等
  
  规则41仲裁庭文秘人员应将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一切决定通知当事人,但这些决定是在当事人在场时做出的除外。
  
  2.向当事人通知或送达文件时,协会或仲裁庭文秘人员应将文件亲手递交或寄送到有关当事人。但规则另有规定者除外。
  
  费用
  
  规则42在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时,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应包括规则所附的费用表提到的申请费、仲裁费和推迟开庭费。
  
  2.仲裁费用则由当事人根据裁决中规定的比例分担。
  
  3.在规则25中规定的情况下,每次推迟开庭,都应由要求推迟的一方承担费用。
  
  4.仲裁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还。
  
  其它花费
  
  规则43证人、专家证人的费用,检验或调查的费用,速记、口译、笔译的费用,都应由提出该项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2.如果上述各项费用是由仲裁庭的指令导致的,当事人应分担费用者除外。
  
  仲裁员的报酬
  
  规则44仲裁员的报酬由当事人根据协会规定平均分担。
  
  缴纳费用及其它
  
  规则45当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协会预付一部分仲裁费、其它费用和仲裁员报酬。
  
  规则46当事人应按秘书处或仲裁庭文秘人员的要求向秘书处缴纳仲裁费、其它费用和仲裁员报酬。
  
  违反决定
  
  规则47当一方当事人未执行仲裁庭的决定时,仲裁庭可以对该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措施。
  
  规则的正式文本
  
  规则48规则有日文、英文两种文本,如果两个文本的解释有出入,应以日文本的解释为准。
  
  补充规定
  
  (1)本规则自1971年2月1日起执行。
  
  (2)1963年6月修订的规则(下称原规则)作废。
  
  (3)在本规则生效时,根据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无论有无开庭,都应受原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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