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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1.为执行有关规定并监督本职权范围的实施,特设立国际铜研究组织。 目标 2.通过利用国际铜业经济现有的信息并为政府间关于铜的磋商提供一个论坛,以确保加强在铜业事务上的国际合作。 定义 3.(1)“本组织”是指依本职权范围成立的国际铜研究组织。 (2)“铜”是指铜矿石和铜精砂;未经和已经冶炼的金属铜,包括再生铜;铜合金;铜废料、废物和残渣;本组织决定的铜的半成品和其他产品。 (3)“成员”是指第5条规定的并已根据第22条通知接受本文件的所有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职能 4.根据其目标,本组织具有以下职能: (1)主持国际铜业磋商和信息交流; (2)编制有关铜的统计资料; (3)对世界铜业的现状与前景进行评估; (4)对涉及本组织的利益的事项进行研究; (5)对其他组织旨在发展铜业市场和致力于提高铜的需求的努力,采取行动予以配合; (6)考虑国际铜经济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特殊问题与困难。 本组织在履行上述职能时,应不损害其成员管理其国内铜经济的权利,也不应有损于其他国际组织对其管辖事务的管辖权。 成员 5.本组织成员对所有在铜生产、消费或国际贸易方面存在利益关系的国家和任何在谈判、制订和适用国际协定尤其是商品协定方面负有责任的政府间组织开放。 本组织的权力 6.(1)本组织应履行其权力并采取行动或安排必要的行动实现并确保本职权范围的实施。 (2)本组织无权为铜或其他商品或产品的贸易或其未来的交易而直接或间接地订立合同;也无权为此类目的而承诺资金义务。 (3)本组织在其履行职能必要时应制订符合而非违背本职权范围的议事规则。 (4)本组织无权也不应视为其成员已授权其承担本职权范围或议事规则规定之外的义务。 总部 7.本组织之总部由本组织选择设在一成员国,除非本组织另有决定。本组织应在本职权范围生效后尽快与东道国谈判制订总部协定。 决策 8.(1)根据本职权范围确立的本组织的最高权力应属于大会。 (2)本组织第9条规定的常设委员会、委员会和可能设立的附属机构,除非本职权范围或议事规则中专门规定可以特定多数赞成而通过决定,应不以投票而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 (3)每一成员国有1票投票权。 常设委员会 9.(1)本组织应成立一个由已表示意欲参与其工作的成员国组成的常设委员会。 (2)常设委员会承担本组织指定的任务并应向本组织报告其工作的完成与进程情况。 委员会与附属机构 10.除常设委员会外,本组织可依据其确立的条件建立若干委员会或附属机构。 秘书处 11.(1)本组织应设立一个由秘书长和若干必要职员组成的秘书处。 (2)秘书长系本组织的行政首长,其应在根据本组织的决定管理和实施本职权范围方面对本组织负责。 与他方的合作 12.(1)本组织可对同联合国及其组织或专门机构,适当时同其他政府间机构的磋商与合作作出安排。 (2)在其认为适当时,本组织也可就为保持同有利益关系但非参加政府(即非成员国--编者注)、同其他国际的非政府组织、适当时同私营机构的联系而作出安排。 (3)根据本组织或其各附属机构规定的条件,本组织或其附属机构可邀请观察员参加本组织或本组织附属机构的会议。 与共同基金的关系 13.本组织可依据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①(注①:本协定1980年6月27日订于日内瓦。)第7条第9款而被视为一个国际商品机构,以便根据本职权范围的规定,主持由基金之第二批款项所资助的有关铜的项目。主持这些项目的决定应经协商一致正式作出。若不能协商一致,则以2/3多数赞成决定之。本组织不得为这些项目承担任何财政义务,也不得充任任何这种项目的执行机构。本组织成员不因其成员资格而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实体就这类项目而进行借贷所产生的责任承担义务。 法律地位 14.(1)本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法人资格。 (2)在东道国领土内本组织的地位应由东道国政府与本组织通过总部协定确定。 (3)在每一成员国领土内并在不违背其立法的前提下,本组织具有履行其职能的必要法律能力,尤其是上述第6条第(2)项规定之外的订立合同的能力、获得与处置动产的能力和提起法律诉讼的能力。 预算捐款 15.(1)每一成员应向经本组织根据议事规则规定审定的年度预算捐款。为确定各成员捐款数额,50%的预算应在成员间平均分摊;25%的预算应根据各成员国在成员国的铜矿、铜精粉(以金属铜含量计算)和粗铜与精炼铜进口与出口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分摊;剩余的25%则依据各国在铜矿石生产或冶炼消费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分摊。这些份额的计算应以最近3个日历年的可适用的统计数据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