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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9各缔约国应交换必要的资料,以使其能够履行各自对本协定承担的义务。 第6条 财务问题 6.1根据其国内投资程序及其拨款的可用性,每一缔约国应全部承担其对第5条规定的空间段的捐助份额的所有费用及其对本协定之义务所产生的一般费用。 6.2经理事会同意的与本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有关的一般费用,包括理事会和秘书处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各缔约国均摊。 6.3通过COSPAS-SARSAT系统空间段所接收和发射的遇险报警数据应免费向所有国家提供。 6.4愿意参加第6.2条所述的本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非缔约国,可以应邀在理事会决定的条件下分担一般费用。 第7条 组织机构 7.1根据本协定应设立下列机构: (a)理事会; (b)秘书处。 7.2理事会可设立为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下属机构。 第8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8.1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出一名代表组成,代表可以有副代表和顾问陪同。 8.2理事会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8.3为了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理事会可在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8.4理事会的决定必须全体一致作出。 8.5理事会的语言是英语、法语和俄语。 第9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应实施有关的政策并协调各缔约国的行动。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a)监督本协定的实施; (b)为实施本协定而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计划; (c)实施需要理事会采取行动的第6条的有关规定; (d)起草、审议和通过本系统的空间和地面设施及无线电信标的技术规范,并通过COSPAS-SARSAT系统的技术和运行文件; (e)在协调技术问题方面,保证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f)与地面段提供者和使用国在管理、运行和技术方面进行协调,包括制订地面段设备和无线电信标的型式认可或使用程序; (g)对提高本系统技术和运行水平的必要性,包括各缔约国的捐助份额和可能需要本协定的非缔约国进行捐助的事项进行评估; (h)建立交换有关技术和运行资料的机制; (i)就与本协定非缔约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共同关系问题作出决定; (j)指导秘书处的活动; (k)组织并协调为评估本系统之性能所必需的演习、试验和研究; (l)理事会认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与本系统的空间段和地面段及无线电信标的运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秘书处 10.1秘书处是本计划的常设管理机构,应协助理事会履行其职责; 10.2秘书处由理事会根据其批准的程序任命的秘书长进行管理; 10.3秘书处在履行其下述职责的过程中应接受理事会的指示: (a)为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会议提供会议服务; (b)为一般通信、系统文件和宣传材料提供管理服务; (c)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根据理事会的指示准备报告; (d)与地面段提供者、使用国和各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e)为执行本协定而提供理事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11条 地面段提供者 11.1计划建立和使用地面段之设备的任何国家应将其意向告知理事会,并应: (a)遵守理事会为确保良好的系统性能而制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 (b)根据理事会同意的程序,努力把通过COSPAS-SARSAT系统空间段收到的遇险报警和测位信息传送给有关的搜救当局; (c)经理事会同意,为了保证其地面段的设备与本系统的兼容性而提供有关的性能数据; (d)根据本条指定一个履行其职责的机构; (e)在理事会规定的条件下出席理事会召开的关于本计划的有关会议,以便解决有关管理、运行和技术问题; (f)根据本协定确认,它将不对因行为或不为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而向缔约国进行索赔或提起诉讼; (g)遵守第12条中关于本系统使用的规定;和 (h)满足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11.2愿意成为地面段提供者的任何国家,应根据第11.1条,将其对义务的正式接受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通知各缔约国。这种通知应采用标准信件的格式,并应包括业经理事会同意的第11.1条规定的关于参加本系统的条件。 第12条 使用国 12.1任何国家均可通过接收COSPAS-SARSAT系统的报警和测位数据和布置无线电信标来利用本系统。 12.2愿意成为使用国的任何国家应承担一些责任,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