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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将其用于遇险报警目的的联络点通知理事会或主管国际组织; (b)使用在本系统中运行的无线电信标,其性能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和COSPAS-SARSAT系统的规范; (c)在可行时应备有无线电信标登记簿; (d)根据理事会同意的程序,及时并不加歧视地交换关于COSPAS-SARSAT系统的数据; (e)根据本协定确认,它将不对因行为或不为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而向缔约国进行索赔或提起诉讼; (f)在理事会规定的条件下,视必要出席理事会召开的关于本计划的有关会议,以便解决有关管理、运行和技术问题; (g)满足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12.3使用国应根据第12.2条将其对义务的正式接受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通知各缔约国。这种通知应采用标准信件的格式,并应包括业经理事会同意的第12.2条规定的关于参加本系统的条件。 第13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13.1为了促进本协定的执行,各缔约国应通过理事会,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各缔约国应考虑到这些国际组织制订的有关决议、标准和建议。 13.2这些组织和各缔约国之间可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第14条 责任 14.1根据本协定,缔约国之间不应因行为或不为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而互相索赔或诉讼。 14.2各缔约国对本系统的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因使用本系统而可能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的索赔。各缔约国应合作,以使其免于遭受任何潜在的索赔。 第15条 争议的解决 15.1关于本协定解释或执行的任何争议,应在有关缔约国之间通过协商解决。 15.2如果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在有关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交付仲裁。 第16条 加入 16.1任何国家如果愿意为空间段捐助至少一件基本设备并愿意承担一个缔约国对本协定的责任,本协定开放供其加入。 16.2如果一国愿意加入本协定并愿意捐助第3.1条规定的或第3.2条改进的现有空间段的一件基本设备,它应与原提供该基本设备的缔约国达成协议,并应与其他缔约国协商。 16.3如果一国愿意加入本协定并愿意捐助可改进空间段的一件附加基本设备,它应在理事会根据第3.2条作出需要这种改进的决定之后,在所有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提供。 16.4如果一国满足了第16.2条或第16.3条的要求并得到了通知,该国则可通过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件而加入本协定。 16.5本协定将在加入国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件之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17条 退出 17.1缔约国可以退出本协定。 17.2欲退出本协定的缔约国应将其意向通知保存人。这种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由各缔约国同意的更晚的日期。 17.3欲退出本协定的缔约国应努力保证其对空间段的现有捐助的连续性,并应与其他缔约国商定关于其各自责任的调整。 第18条 修正 18.1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对本协定的修正案。 18.2在理事会下届会议上将要审议的建议修正案需提前90天发出通知。理事会应在该届会议上审议此建议修正案,并向各缔约国提出关于此建议修正案的建议。 18.3此修正案在保存人收到所有缔约国的接受通知之后经过60天生效。 18.4保存人应将收到修正案接受通知和修正案生效的情况迅速通知所有缔约国。 第19条 保存人 19.1本协定的保存人是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和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19.2保存人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一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日期,本协定的生效日期和收到其他通知的情况,迅速通知本协定的所有缔约国。 19.3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协定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第20条 生效和期限 20.1本协定开放供加拿大、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署。签署可以无须批准、接受或核准,也可附上有待于批准、接受或核准的声明。 20.2本协定在加拿大、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本协定作了无须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署或向保存人交存了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件之后经过60天对这四国生效。 20.3在本协定生效之后,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海运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加拿大国防部和法兰西国家宇航研究中心于1984年10月5日签署的并于1985年7月8日生效的关于COSPAS-SARSAT系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停止有效。 20.4本协定在其生效之日后的有效期限为15年,以后每次自动延长的期限为5年。下列署名的各国代表特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略去签字部分。 1988年7月1日用英文、法文和俄文订于巴黎,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两份,分别由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和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保存。本协定核证无误的副本应由保存人转交各缔约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