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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七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七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撤回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一条 在保付代理合同规定转让的应收帐款产生于在本公约对第二条第1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者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生效之日后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时,本公约适用,但必须: (1)保付代理合同系在该日或该日以后订立的,或者: (2)保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同意适用本公约。 第二十二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a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b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c根据第十九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 d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e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的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