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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被诉人的答辩应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应有机会对被诉人提出的任何异议或请求作出评论。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将不影响案件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补充、期限 仲裁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详细说明其主张。如果申诉人未能符合这一要求,仲裁院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如果被诉人未能符合这要求,则不影响案件程序的继续进行。 如果被诉人没有对其反诉或抵销请求作详细说明,则仲裁院可以撤销其反诉或抵销请求。 如果仲裁院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某种行为,该期限可以由仲裁院延长。 第十三条 仲裁费用保证金 仲裁院应确定一笔仲裁院收取的费用,该款连同其利息作为仲裁费用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仲裁院的规定确定。仲裁院可以就反诉和抵销请求另外确定保证金。在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院可以根据仲裁庭的通知决定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上述保证金原则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各半分担,但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支付全部款项。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要求支付保证金额,仲裁院应给另一方当事人交纳全部保证金的机会。如果即使这样,保证金款项仍未支付,则案件将全部或部分地被撤销或中止。 仲裁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审结之后,从保证金中支取款项以支付仲裁员的报酬和仲裁程序中发生的其它费用。 仲裁院可以决定保证金部分由银行担保或其它担保组织。 第十四条 仲裁院的决定 根据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文件交换结束后,除非明显缺乏管辖权,仲裁院应: (1)指定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并且如果必要,则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指定其它仲裁员; (2)决定仲裁地点,当事人对此已有约定者除外; (3)确定保证金数额和各方应交纳其份额的期限。 第十五条 案件移交仲裁庭 一俟仲裁庭组成且保证金已交齐,仲裁院应即将案件移交给仲裁庭。 C.仲裁庭的仲裁程序 第十六条 仲裁庭的程序 仲裁庭应决定进行仲裁程序的方式。仲裁庭在决定方式时,应遵循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并应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仲裁庭应公正、实际并迅速地审理案件,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机会陈述案情。 如果仲裁庭由三名或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则首席仲裁员在其它仲裁员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程序性问题。 第十七条 语言 除非当事人已就仲裁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达成了协议,否则仲裁庭将对此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书和答辩书 1.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除非在案件中已提供过下列情况,否则该申请书应包括: (1)申诉人要求的具体事项。 (2)申诉人申请所依据的重要事实情况。 此外,申诉书应还包括申诉人对其援引的证据的初步说明。 2.被诉人应提交答辩书,除非在案件中已提供过下列情况,否则该答辩书应包括: (1)对申诉人的申诉要求表示接受、反对或多大程度地接受、反对的说明; (2)如果全部或部分地拒绝申诉,则说明该拒绝所依据的重要事实情况,并具体说明被诉人是否承认或否认申诉人所依据的重要事实;以及,如果被诉人提出反诉或抵销请求; (3)有关抵销请求或反诉的具体请求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 此外,答辩书还应包括被诉人对其援引证据的初步说明。 3.仲裁庭可以决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诉和答辩的修改 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在不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内修改申诉或答辩,但考虑到提出此种修改请求的时间、此种修改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或其它情况,仲裁庭认为此种修改不合适者除外。 前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提出抵销或反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开庭 原则上应当举行开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庭应当决定开庭的时间、持续的期限以及如何组织,包括出示证据的方式。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更换仲裁员,新组成的仲裁庭应决定是否要并在多大程度上重复已举行过的开庭审理。 第二十一条 证据 按仲裁庭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其所依据的证据作出陈述,具体说明每一证据他们想证明什么,并且应当出示其依据的书证。 是否可以提交书面证词由仲裁庭决定。 如果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其所要求的或与本案无关的,或仲裁庭认为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以更简单的方式或以更少的花费即可求得证明,则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该已提交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