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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01-01
【实施时间】 198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接上页]

  对审理过程中案件的每一情节作出认真的审阅和斟酌后,仲裁庭应当决定案件中那些问题已得到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专家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指定一名专家就某个特定的问题发表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缺席等
  
  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或违反仲裁庭的命令,将不影响仲裁庭继续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 对程序不当异议的弃权
  
  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对任何违背仲裁协议或其它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之事提出异议,则视为已放弃对该不符程序之事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表决
  
  举行表决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如果没有产生多数,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
  
  D.裁决
  
  第二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裁决至迟应当在案件移交仲裁庭时起一年内作出。但在仲裁庭要求的情况下,仲裁院可以适当予以延长。
  
  第二十七条 部分裁决
  
  应一方当事人要求,可以就当事人双方的个别争议点或部分争议,作出单独裁决。如任何一方反对,则只能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作出部分裁决。
  
  第二十八条 裁决
  
  裁决应当在仲裁地作出。裁决应包括一项命令或声明及其理由,并须有全体仲裁员签名。即使在缺少一名仲裁员签名的情况下,裁决仍可作出但该裁决须有多数仲裁员签名并经他们证实未签名的仲裁员也参加了对争议的决定。
  
  仲裁员可以将不同意见附在裁决中。
  
  如果已达成和解,仲裁庭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中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费用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中确定应分别付给仲裁院和仲裁员的费用数额。当事人对支付此项费用负有连带责任。
  
  败诉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该补偿金额和费用以及另一方当事人的费用,除非特殊情况要求与此不同。
  
  如果案件在裁决作出之前终止,仲裁庭可就当事人应付给仲裁院和仲裁员的补偿金额作出决定。如果案件在移交仲裁庭之前终止,则由仲裁院决定补偿金额的数额。
  
  即使裁决只涉及费用问题,裁决也可以作出。
  
  第三十条 仲裁员的酬金
  
  仲裁员的酬金数应当合理,决定仲裁员的酬金时应考虑仲裁员所花的时间、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的大小和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裁决的更正等
  
  裁决中任何明显的计算错误或抄写错误应由仲裁庭予以更正。
  
  如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后三十天内提出请求,仲裁庭可以对本应裁决中决定而未予决定的问题作出决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后三十天内提出请求,仲裁庭可以就此裁决作出书面的解释。
  
  仲裁庭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当给予当事人机会发表意见。
  
  E.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 应付给仲裁院的补偿金
  
  应付给仲裁院补偿金的数额将根据仲裁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裁决的归档,等
  
  在仲裁程序结束后仲裁庭必须将裁决、程序中的书面命令及案卷记录副本各一份提交仲裁院。
  
  第三十四条 生效
  
  本规则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仲裁院以前的仲裁规则。
  
  如果仲裁协议在1988年1月1日以前订立,则应适用仲裁院原来的仲裁条例或规则,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附录:确定仲裁保证金金额和仲裁院补偿费数额的规定
  
  1.仲裁费保证金是用于支付预计的仲裁员酬金,可预见的仲裁员的支出以及应付给仲裁院的补偿费。在确定保证金金额时,仲裁院首先初步估计案件的规模。通常争议的金额如果(能确定的话)是确定保证金金额的一个主要标准,而下列表格则是开始计算的依据。
  
  最终决定给仲裁员的酬金和仲裁费并不以所交纳的保证金为准。
  
  付给仲裁院的款项应计算利息。
  
  确定仲裁费保证金金额的标准计算表(瑞典克朗)
  
  争议金额额度内起点数额度内附加百分比
  
  --100000 15-30%
  
   100000- 30000015000-3000010-20%
  
   300000-100000035000-70000 7-15%
  
  1000000- 300000084000-175000 3-6%
  
  3000000- 5000000 144000-295000 1-4%
  
  5000000-10000000 164000-375000 0.5-2%
  
   10000000-50000000 184000-475000 0.4-1.2%
  
   50000000- 100000000 349000-955000 0.1-0.6%
  
   100000000- 399000- 12500000.01-0.06%
  
  2.给仲裁院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下表计算。如果某案件需要的工作量比正常情况下一般案件有较大幅度的增减时,则收取补偿金时可不按下列表格计算。
  
  确定应付仲裁院补偿金数额表(瑞典克朗)
  
  争议金额额度起点的管理费额度内增加百分比
  
   -100000 (minimum2000)4%
  
  100000- 30000040002%
  
  300000-1000000 8000 1.5%
  
   1000000-300000018500 1%
  
   3000000-500000038500 0.5%
  
   5000000- 12000000485000.25%
  
  10000000- 50000000610000.05%
  
  50000000-100000000810000.02%
  
  1000000000-91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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