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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7-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员海上和港口福利建议书

[接上页]

  (2)提供这些信息的手段可包括:
  
  (a)在岸上或经船长同意在船上散发小册子,以最适当的语言清楚地说明海员在停靠港口或航程的下一港口能享有的设施;此类小册子应附有市区和港口地图;
  
  (b)在较大港口设立问讯处,其地点应使海员来往方便,配备的人员应能直接进行有效讲解和指导。
  
  15.在需要时,为使海员能从港口的方便地点进入市区,应在合理时间提供适当的廉价的交通工具。
  
  16.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进入港口的海员了解:
  
  (a)他们可能暴露于何种特殊危险和疾病,以及避免的办法;
  
  (b)患病人员及早治疗的必要性,以及进行治疗的最近设施;
  
  (c)使用麻醉剂和酗酒的危险。
  
  17.应采取措施保证海员在港口能:
  
  (a)在患病或受伤时得到门诊治疗;
  
  (b)在必要时得到住院治疗;
  
  (c)得到牙病治疗的便利(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
  
  18.主管机关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使进入港口的船东和海员了解那些如果违犯将危及他们自由的特殊法律和习俗。
  
  19.主管机关应在港口地区和通道提供充分的照明和路标并设置保护海员的常设巡逻队。
  
  20.(1)为保护外国海员,应采取措施以便:
  
  (a)海员会见本国领事;
  
  (b)领事与地方或国家机关的有效合作。
  
  (2)海员不论任何原因在一会员国领土上被拘留时,如该海员提出要求,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船旗国和海员的国籍国。主管机关应迅速通知海员有提出此种要求的权利。海员的国籍国应迅速通知海员的近亲。如海员被拘禁,会员国应允许船旗国和海员国籍国的领事官员立即会见该海员,并在此后海员被拘禁期间定期会见他。
  
  (3)被拘禁海员的案件应按照适当法律程序迅速处理,并应将发展情况随时通知船旗国和被拘留海员的国籍国。
  
  21.(1)对被困于外国港口等候遣返的海员应给予各种可能的实际援助。
  
  (2)如遇海员遣返推迟,主管机关应保证立即通知船旗国领事或其地方代表。
  
  22.当船舶进入一会员国的领水,特别是接近港口时,该会员国应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保证海员安全,使他们不受侵袭和其他非法行动侵害。
  
  三、海上福利设施与服务
  
  23.(1)应在船上为海员的利益提供福利设施和娱乐活动。如属可行,这种设施应包括:
  
  (a)观看电视和收听广播;
  
  (b)放映电影或录像,存片应够航程使用,如属必要每隔适当时间加以更换;
  
  (c)包括练习设备、台式运动、甲板运动在内的体育运动用具;
  
  (d)如属可能,提供游泳设备;
  
  (e)备有业务和其他书籍的图书馆,其藏书量应够航程使用,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加以更换;
  
  (f)娱乐性手工艺设施。
  
  (2)如属可能及适宜,只要不违反国家、宗教或社会习俗,应考虑在船上为海员设置酒吧间。
  
  24.海员职业培训计划如属适宜,应包括就影响海员福利,包括一般健康危害的问题进行教育和提供信息。
  
  25.(1)如属可行,应提供船--岸直通电话设备,收费应合理。
  
  (2)应尽力保证尽可能稳妥迅速地投递海员邮件。还应努力避免使海员在其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不得已更改邮件地址时加付邮资。
  
  26.(1)在本国和国际法律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船舶停港期间,如属可能和合理,从速批准海员配偶、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
  
  (2)应考虑有无可能在合理及可行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配偶偶而陪伴其航海。此类配偶应具有充分的事故和疾病保险;船东应为海员获得这种保险给予一切帮助。
  
  27.港口和船上负责人员应尽一切努力在船舶抵达港口后,方便海员尽速登岸休假。
  
  四、工资储蓄和汇款
  
  28.为帮助海员储蓄,并将存款汇回家中:
  
  (a)应建立一项简单、迅速和安全的制度,在领事或其他主管机关、船长、船东代理人或可靠财政机构的帮助下,使海员,特别是那些在国外或在别国领土上登记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能储蓄或汇寄其全部或部分工资;
  
  (b)应建立或更普遍地实行一项制度,使海员在签订合同时或航行期间,如本人表示愿意,可拨出一部分工资定期寄回家中;
  
  (c)拨出的工资应及时并直接寄给海员指定的人员;
  
  (d)应尽力提供单独的证据证明海员拨出的工资已确实寄给他们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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