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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工人应以适当和恰当方式知悉其体检结果,并获得与其工作有关的其健康状况的个人咨询。 4.如认为继续从事接触石棉的工作从医学角度看已不适当,即应通过符合国家法律和惯例的一切办法向有关工人提供能保持其收入的其他工作。 5.主管机关应建立通告石棉职业病的制度。 第五章 信息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 1.主管机关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与合作,应作出适当安排促进所有关于接触石棉的健康危害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的信息传送和教育工作。 2.主管机关应保证雇主制订有关石棉危害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的工人教育和定期培训措施方面的书面方针和程序。 3.雇主应保证通知接触或疑似接触石棉的工人与其工作有关的健康危害,使其得到预防措施和正确操做方法的指导并获得这方面的连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签记。 第二十四条 1.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签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项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二十六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以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九条 1.如大会制定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的修正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1)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不须按照上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2)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三十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