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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颁布时间】 2006-07-20
【实施时间】 2006-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有明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授权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政府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市国资委职能
  
  第六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对市以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法维护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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