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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缔约国,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各会员国表示决心同联合国合作,采取集体和个别行动,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一切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任何区分,特别是种族、肤色或国籍的区分, 注意到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特别谴责种族分隔和种族隔离,并承诺在各方面防止、禁止和根除具有这种性质的一切作法, 注意到联合国大会曾通过一系列决议,谴责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行径,并肯定表示其无条件支持不准以种族、宗教或政治关系为理由而加以歧视以及才能应为参加体育活动的唯一标准的奥林匹克原则, 考虑到大会于1977年12月14日通过的《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宣言》严肃地确认有必要加速消除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 回顾《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的规定,特别认识到参加同在种族隔离基础上选拔的体育队进行体育交流的活动,即直接教唆并鼓励违犯该公约所界定的种族隔离之罪。 决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行径,并促进以奥林匹克原则为基础的国际体育接触, 确认同在体育领域实行种族隔离的任何国家进行体育接触,即宽容和加强种族隔离,违反奥林匹克原则,因而成为各国政府理应关注的事项, 希望执行《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宣言》所载各项原则,并确保尽早为此通过实际措施, 深信通过一项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公约,将导致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种族隔离”一词是指象南非所实行的为了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的人对另一种族的人的统治并一贯压迫他们的那样一种体制化种族分隔和歧视制度;“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是指在专业或业余体育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政策和作法; (b)“国家体育设施”一词是指在一国政府主持的体育计划的范围内经管的任何体育设施; (c)“奥林匹克原则”一词是指不准以种族、宗教或政治关系为理由而加以歧视的原则; (d)“体育合约”一词是指为组织、推动、进行任何体育活动或其派生权利包括为其提供服务而签订的合约; (e)“体育机构”一词是指为组织全国性体育活动而成立的任何组织,包括全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全国体育联合会、全国体育管理委员会等等; (f)“体育队”一词是指为参加体育活动同其他此种有组织的团体进行竞赛而组织的运动员团体; (g)“运动员”一词是指以个人或体育队形式参加体育活动的男女,以及领队、教练员、训练员和担任对体育队的运作不可缺少的职责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各缔约国强烈谴责种族隔离,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手段推行消除体育领域一切形式的种族隔离行径的政策。 第三条 各缔约国不得准许同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进行体育接触,并应采取适当行动,确保其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不进行这种接触。 第四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阻止同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进行体育接触,并应保证订出切实有效的办法,使这种措施获得遵守。 第五条 各缔约国应拒绝提供财政或其他协助使其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能够参加在实行族种隔离的国家举行的体育活动,或同在种族隔离基础上选拔的体育队或运动员个人进行体育活动。 第六条 各缔约国对其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参加在任何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举行的体育活动或同代表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的体育队进行体育活动者,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尤应: (a)拒绝对这种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为任何目的提供财政或其他协助; (b)限制这种体育机构、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使用国家体育设施; (c)不执行一切涉及在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举行体育活动、或同在种族隔离基础上选拔的体育队或运动员个人进行体育活动的体育合约; (d)拒绝颁发和撤回发给这种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的体育领域国家荣誉或奖品; (e)拒绝正式接待这种体育队或运动员。 第七条 各缔约国对代表实行种族隔离的国家的体育机构代表、体育队和运动员个人应拒绝给予签证和(或)入境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