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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市[2006]268号
【颁布时间】 2006-07-18
【实施时间】 2006-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省内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含报纸、电视、广播、期刊、宣传品、宣传单、店堂广告、户外广告牌等)及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等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监督检查的活动包括对企业、医疗机构及媒体等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调查、广告监测、评价鉴定及依法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内容的审批、监督检查、发布广告的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含制定、下发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重点);也可直接对有关单位发布广告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和依法查处。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广告产品进行监测,根据检查、监测结果依法查处。
  
  第四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包括:检查目的和对象、检查内容和方式、检查人员和时间安排。
  
  第五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设施和调查取证的装备。
  
  第六条 省局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并根据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各地通报或发布本省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单位和品种。
  
  第七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省局通报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单位和品种及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广告发生的频次等,确定本部门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八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本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诚信等级记录。
  
  监督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情况;
  
  (三)监督管理现场检查记录、情况调查报告及广告监测记录;
  
  (四)群众反映、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违法广告的主要事实及相关证据;
  
  (六)违法广告整改及处理情况等。
  
  第九条 各地检查、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评判标准,以省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网站公示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为准;对确有争议的违法广告认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或鉴定。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调查)时,检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调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好现场检查(调查)记录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并由被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字予以确认,被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拒绝予以签字的,应在检查(调查)表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对广告主提出批评教育或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一)刊播的广告中不标示广告批准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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