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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就本公约的解释实施发生争端时,应由有关缔约各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不得影响缔约国间现行的条约与公约和它们自己通过的国家法律,如果上述条约、公约和法律比公约提供更大的好处。 第二十二条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本公约第十七条提及的一切批准、核准或接受书之交存,第十六条提及的加入,第十四条提及的正式声明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退出通知各缔约国和第十五和十六条提及的其它国家以及联合国组织。 第二十三条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本公约应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注册。 为此,下列签署代表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1983年12月16日在曼谷缔结,计一份,其中文、英文、法文和俄文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将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档案馆,其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将分送第十五和第十六条提及所有国家和联合国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