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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09-26
【实施时间】 198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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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服务条件
  
  (a)理事及副理事们因参加理事会会议所需而垫付的合理费用应予偿付。
  
  (b)在会员国采取行动,豁免由银行预算所支付的薪金及补助费而应缴纳之国家税收以前,银行理事及执行董事、他们的副职、行长、工作人员及其他雇员,除其任用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得到执行董事会认为与他们所缴纳的薪金及补助费税款相关的合理的税款补助。
  
  在计算有关任何个人的税款调整金额时,为计算便利起见,应视为他从银行所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本节所规定或依据本节所涉及之薪金及补助费,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均为净值。
  
  (c)行长的年薪应由理事会决定,并在其合同中书明。银行并应支付行长为了银行公务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本人旅费、交通运输费及在他任职期间或到任前不久将其家属及本人财产一次搬入,以及在他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后合理时间内一次搬出银行所在地之费用)。行长第一次任职合同为期五年,续订之合同每期可同为五年或稍短。
  
  (d)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有责任按银行利益所需,将全部时间及精力用于银行的业务;两人间应连续有人在银行总办事处工作。但如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均由于健康、因银行业务而不在或其他类似原因而不能在银行总办事处时,执行董事得指定临时副执行董事代行其职务。临时副执行董事不能因这一职务领取薪金或服务费用津贴。本附则中凡使用副执行董事的名称,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均包括任何此种临时副执行董事在内。
  
  (e)(i)执行董事及其副职有资格领取以薪金及补助费形式付给的酬金。其每年金额由理事会随时规定。所规定之酬金应继续至理事会改变规定为止。此项酬金应照董事会逐时批准之规则与章程,按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为银行服务的时间,按比例付给。
  
  (ii)每年年会后,应设立一联合常设委员会,处理执行董事及其副职的酬金问题。委员会由基金及银行的理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包括由两主席与基金总裁及银行行长磋商后选定的两主席之一,及基金或银行的两名上届理事或副理事。联合委员会应考虑有关银行及基金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的酬金问题,并随时,但至少每年7月1日(按日程为正常选举执行董事的时候)前,应将联合委员会认为应由理事会采取的任何有关行动提出建议。联合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议应向理事会报告,按附则第十二节进行通信投票表决。在对有关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的酬金问题提出建议时,委员会应将银行协定所规定的他们的职能与行长的职能联合起来考虑。
  
  (f)执行董事会得按章程制订适当规定,使
  
  (i)每一个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在应行长要求,为银行完成指定任务因而花费费用时,可领取合理的补贴;(ii)每一个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但不包括临时副执行董事,得享有合理的休假,并参考其为银行服务时间的长短,领取重新定居的补贴;(iii)每一个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因与银行业务有关而招待从指派、选举或指定其任职的国家来的政府或中央银行高级官员,或著名的学术及公私部门代表而花费的费用,应得到合理的补偿。按本款规定的各项补贴应包括在本节第(e)款(i)项规定的酬金之外。
  
  (g)在任何时候,一个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同时又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时,其酬金、休假期及重新定居补贴的总数,不得超过他如专在银行或基金组织任职的最高金额。
  
  (h)每一申请偿付垫付费用或补贴费要求的个人,应在其要求中说明,他并未,也不再向其他来源要求偿付垫付费用或补贴费。
  
  (i)银行应为执行董事及副董事提供为完成其职务而需要的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室及其他服务。
  
  第十四节 权威的委托
  
  理事会授权执行董事会,执行除协定第五条第二节(b)款及其他条款所规定的由理事会保留的权力以外的银行一切权力。执行董事会根据理事会委托的权力而采取的行动,不得与理事会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相抵触。
  
  第十五节 规则与章程
  
  理事会授权执行董事会制定为执行银行业务所必需或适用的各项规则和章程,包括财务方面的规章。所制定的任何规章及规章的任何修正案,均需交理事会下次年会审查。
  
  第十六节 董事席位空缺
  
  (a)当执行董事席位空缺而需选举一位新执行董事时,行长应将空缺的情况通知选举该前执行董事的各会员国。他可专为选举一名新执行董事而召集各该会员国的理事开会;也可用快速通讯方法要求提出候选人并投票表决。应进行多次投票直至有一名候选人获得多数票为止;每次投票后,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在下次投票时不再参加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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