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09-26
【实施时间】 198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

[接上页]

  (b)当一名由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得到任命时,副执行董事席位也应视为空缺,并由新当选的执行董事提名一名副执行董事。
  
  第十七节 无权指派执行董事的会员国的代表权
  
  每当执行董事会需讨论由无权指派执行董事的会员国提出的要求,或对该会员国有特别影响的问题时,应立即以快速通讯方式将讨论的日期通知该会员国。在该会员国有合理机会,能在该会员国事先已得到通知的执行董事会会议上陈述其观点,并得到听取之前,执行董事会不得采取最后行动,亦不得将影响该会员国的任何问题提交理事会。任何会员国,可自行选择,对此节规定弃权。
  
  第十八节 预算及决算
  
  (a)执行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将银行帐目进行审计,并在此一决算的基础上,将其帐目报告表,包括一份资产负债表及一份损益计算书,提交理事会在其年会时审核。
  
  (b)行长应准备一份年度行政预算提交执行董事会批准。所批准的预算应包括在提交理事会年会的年度报告之中。
  
  第十九节 会员国资格之申请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任何会员国,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陈述有关事实材料,均可向银行申请为会员国。
  
  (b)执行董事会应就所有申请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当将申请书随同接纳该会员国的建议提交理事会时,执行董事会经与申请国协商,应向理事会建议该会员国应向银行认缴股本的股份数,及董事会认为理事会可能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在暂停任何会员国资格之前,执行董事会应考虑此一事项,并将指责它的事实,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该会员国,并应允许该会员国有适当机会口头及书面就该问题进行申述。执行董事会应向理事会建议他们认为应采取的适当行动。该项建议及理事会讨论该问题的日期应通知该会员国,并给予合理时间,使其能在此时间内口头及书面向理事会就该问题进行申述。任何会员国可自行选择,对此节规定弃权。
  
  第二十一节 分歧的解决
  
  如发生协定第九条(C)款所提到的那种分歧时,规定国际法院院长为可以指定仲裁人的权威。
  
  第二十二节 附则的修订理事会得在其任何会议上,或按第十二节规定,用不举行会议而表决的办法修订本附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