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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这种声明必须通知保管人,而且必须明确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一个国家未按本条提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的所有领土单位。 第二十七条 1.本公约自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3个月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生效。 2.在此以后,本公约: (1)对于每一个后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自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3个月后的第1个月的第1天生效。 (2)每一个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自其按该条规定做出通知时起3个月后的第1天生效。 第二十八条 对每一个同意接受1955年6月15日在海牙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约束的参加国,本公约对其生效,并取代上述的1955年公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在修改本公约的文件生效后参加的国家,视为修改后公约的参加国。 第三十条 1.本公约缔约国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约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2.退出,自保管人收到通知3个月后第1月的第1天生效。凡在通知中订明退出于更长时间后生效的,则退出于保管人收到此通知后该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第三十一条 保管人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以及根据第二十五条对本公约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国家: 1.依据第二十五条做出的签字和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2.本公约依照第二十九条生效的日期; 3.依第二十六条作出的声明; 4.依第二十一条做出的保留和保留的撤回; 5.依据第三十条所做的退出。 经正式授权的各国代表,业已在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5年10月30日以英、法两种文字订于海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份文本存在荷兰王国政府档案馆,一份经证明无误的文本通过外交途径,送交1985年10月特别会议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的每一个国家以及参加该届会议的每一个国家。 *本公约于1985年10月30日在海牙通过。64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通过本公约的海牙外交会议。1986年12月22日。捷克首先正式签署本公约。根据公约有关规定,首次签署日期即为本公约缔结日期。中国代表参加了本公约的起草、讨论工作,并在1985年外交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上签字。目前,除捷克外,尚无其他国家正式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