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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如果女王陛下认为外国法律规定或将规定在该国执行根据上述第六条所作出的判决,女王陛下将以枢密院令规定在联合王国执行根据与该条相应的该国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判决。 (二)根据本条发出之枢密院令可修改或不加修改地适用《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的任何规定。 名称、解释、撤销和范围 第八条 (一)本法定名为《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 (二)本法中“外国”一词指联合王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或领地,不包括联合王国女王陛下政府负责其对外关系的国家或领地。 (三)本法所述外国法律或法院、法庭或当局包括联邦国家内该国任何组成部分的法律或法院、法庭或当局。 (四)本法所谓主张权利或得到主张的权利,是指根据一项立法或法律规则而产生的请求权或权利。 (五)《1964年航运合同和商业单据法》(被本法所取代)兹予废止,《1977年刑事法条例》附表2第18项和附表3第24项(含有对1964年法的修正)一并废止。 (六)本法通过以前任何根据所指1964年法发出的指令,上述第五款不影响其效力。 (七)本法扩展适用于北爱尔兰。 (八)女王陛下得以枢密院令决定按照枢密院令可能规定的例外、变更和修改,将本法扩展适用于联合王国以外的联合王国女王陛下政府负责其对外关系的任何领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