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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关于仲裁的规定 六、(甲)如果本契约规定的担保全部或者部分提交劳合社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就担保所涉及的利益方趾定一名仲裁员。 (乙)不论是否已经提供担保,劳合社委员会收到有权或者受权提出申请的任何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书面、电传或者电报通知后,应指定一名仲裁员。 七、如果劳合社委员会已指定一名仲裁员,而所有当事人都不希望进行仲裁,他们应共同以书面、电传或者电报通知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终止他们根据本契约第六条已经指定的仲裁员。 八、下列任何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仲裁: (1)船舶所有人 (2)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所有人 (3)全部或者部分分别承担风险的运费的各个所有人 (4)承包人 (5)燃料和/或物料所有人 (6)本契约的任何其他当事人 九、这种仲裁的所有当事人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要在仲裁中出庭申述或者提供证明,应当就此通知劳合社委员会,并分别委任一名居住在联合王国的人在仲裁中为其代表。若无这项通知和委任,仲裁员或者上诉仲裁员可以认为未作通知和委任的各当事人放弃了出庭申诉或者提供证明的权利,而照常进行审理。 十、本契约所指救助工作的报酬应由劳合社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予以决定,该仲裁员并有权作出临时裁决,命令按照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公平合理的预付。 仲裁的进行 十一、仲裁员有权取得、索取、收受和采纳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证据或者材料(不论这种证据或者材料是否可以严格地认作证据),并在各方面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如果仲裁员认为要求提供的担保金额过大,可以全权决定将提供这项担保的全部费用或者部分费用责成承包人负担并从救助报酬中扣减。除非仲裁员另有指示,当事人在仲裁中可以自由提供专家的证明。仲裁员的任何裁决(除可以依照本契约规定上诉外)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员和劳合社委员会可以收取有关仲裁工作的合理费用,不论仲裁是否开庭审理。所有这些费用都应作为仲裁费用的一部分。除以上协议外,适用英国有关仲裁的现行成文法规。 十二、对于裁决的金额减去预付金的差额,应当从劳合社委员会宣布裁决和/或临时裁决之日后二十一天(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或者劳合社的其他例假日)届满起到劳合社委员会收到金额之日起止(此两日均包括在内),按仲裁员确定的年利率加付利息(依照本契约上述规定的除外)。 关于上诉的规定 十三、第八条所指的任何人,可以在劳合社委员会宣布裁决之日后十四天内(星期六和星期天或者劳合社的其他例假日除外),以书面、电报或者电传向劳合社委员会作出上诉通知,对于裁决提出上诉,但是非经上诉仲裁员允许不可以对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作出的临时裁决提出上诉。他们还可以(不损害他们根据本条上述规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在收到劳合社委员会关于上诉的通知(交邮局发送的通知以发送日的次日视为收到之日)后十四天之内(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或者劳合社的其他例假日)以书面、电报或者电传向劳合社委员会作出反上诉通知。劳合社委员会在收到反上诉通知后,将以实际可行的速度将上诉交由委员会所选定的一人或多人就审理作出决定。在上诉人或者反上诉人撤销上诉通知或者反上诉通知时,该上诉通知或者反上诉通知的剩余部分的审理仍应进行。任何上诉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的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论当事人是否参与了仲裁或上诉仲裁。 上诉的进行 十四、除仲裁中所提出的证件、仲裁员在审理进行中的笔记、仲裁中的证言(如果有这类证言的话)、仲裁员的裁决和临时裁决(如果有这类临时裁决的话)的理由以及仲裁中提供证明的副本(如果有这类副本的话)外,其他证据都不应在上诉中引用,除非上诉仲裁员决定索取或允许提供其他证据。上诉仲裁员可以在各方面都按照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上诉仲裁。可以采纳他认为适当的任何证明或者材料(不论这种证明或者材料是否可以严格地认作证据),可以维持或增减仲裁员裁决的金额,并具有第十一条赋予仲裁员的同样权力,将提供担保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责成承包人承担,并从救助报酬中扣减。上诉仲裁员对支付承包人裁决金额的利息也可以作出他认为适当的命令。上诉仲裁员可以指示仲裁和上诉仲裁的费用的负担和支付。上诉仲裁员和劳合社委员会可以收取上诉工作所要的合理费用,不论上诉仲裁是否开庭审理。所有这些费用都应作为上诉仲裁费用的一部分。除以上协议外,适用英国有关仲裁的现行成文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