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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关于付款的规定 十五、(甲)经仲裁后,劳合社委员会如果在宣布裁决和/或临时裁决之日后十四天内(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或者劳合社的其他例假日)未收到上诉通知,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支付裁决金额,如果不支付,就实现或者执行担保并从所得中将裁决金额和以上规定的利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的收据完全解除劳合社委员会的责任)。但是,如果最终裁决的金额少于临时裁决,承包人应将其差额偿还给有关当事人。 (乙)劳合社委员会如果收到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上诉通知,应当在宣布上诉裁决的时候立即(但不应在宣布以前)要求有关当事人支付裁决金额。如果不支付,就实现或者执行担保,并依照上诉裁决的规定,从所得中将裁决定额和应得的利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的收据完全解除劳合社委员会的责任)。 (丙)如果裁决和/或临时裁决和/或上诉裁决规定,仲裁或者上诉仲裁的费用或者部分费用应当由承包人负担,除非承包人对于支付这项费用提供了满意的担保,劳合社委员会在向承包人付款以前,可以从裁决金额中减除这项费用。 (丁)如果根据承包人与获救财产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获救财产当事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任何数额作为救助报酬、利息或者费用而没有支付,劳合社委员会就实现或者执行担保,并从所得中将各当事人之间同意的数额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的收据完全解除劳合社委员会的责任)。 (戊)在不损害本契约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合社委员会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只限于委员会所持有的担保的金额。 一般规定 十六、不论以上任何规定,如果承包人、他的服务人员或者代理人并无疏忽也不缺乏通常的技术和注意,而救助工作仅取得部分成功,并由承包人救起了船舶、船上设备、燃料、物料或者船上货物的任何部分,承包人有权得到合理的报酬,如果发生争议,此项合理报酬应当依照上述方式仲裁决定。 十七、代表被救财产签订本契约的船长或者其他人,作为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和物料及其各自的所有人的代理人签订本契约,他们都有各自履行本契约的义务(但一方无代替他方履行的义务,签署人本人也无履行的义务)。 十八、仲裁员或者上诉仲裁员在考虑承包人在救助工作中支付了多少款项时以及在决定裁决和/或临时裁决和/或上诉裁决金额时,应当根据全部情况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对完成救助工作至作出裁决和/或临时裁决和/或上诉裁决之日期间可能发生的币值或者兑换率变动的后果加以考虑。 十九、由劳合社主席或者由劳合社委员会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任何人签署的任何裁决、通知、授权书、命令或者其他文件,都应认为是由劳合社委员会签发或者作出的,在一切方面都应象劳合社委员会全体委员签署的那样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十、承包人可以代表转包人、服务人员或者代理人(包括承包人为进行本契约的救助工作所使用的船舶的船长和船员)索取救助报酬。并要求用根据本契约所提供的担保执行裁决或承包人和被救财产利益方之间的协议,但承包人必须道德保证被救财产的所有人对上述人员不再承担责任,这种保证应该以该所有人满意的方式提供。 二十一、承包人、他的服务人员和/或代理人如因救助工作而对被救船舶和/或船上货物、燃料和物料的所有人产生责任时,可以按照英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限度享受限制。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视为美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代表承包人代表被救财产的所有人 (由承包人本人签(由船长或者本契约第二行 字,或者由救助船填明姓名的人签字) 的船长或者由本契 约第三行填明姓名 的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