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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省《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二孩《生育证》,并且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 (4)整建制“村转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仍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可按“农村居民户口”认定。原集体农转非的,无论有无土地,均不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2.要严格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准确把握必备条件,并与省《条例》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条件(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针对农村居民的二孩生育规定)紧密结合,按照二孩审批许可程序办理《生育证》。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必须按程序逐级请示,不得擅作主张。 3.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孩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孩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 (2)村委会出具申请人为农村居民的证明,须5人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经村主任、村计生主任签字确认,加盖村委会公章。证明材料中需证明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农村连续生活居住5年以上;②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③确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④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须出示土地承包证件等有关材料);⑤确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3)村委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包括计生部门不孕症鉴定材料); (5)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4.对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三、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 (一)做好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对育龄人口户口性质情况认真衔接,及时掌握育龄人口户籍变动的情况,逐步建立起以人口计生部门为主的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政策身份管理系统,确保已婚妇女适用生育政策身份界定准确无误。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二)加强统计管理和人口信息工作。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统计管理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口径,全面推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及时准确地采集、审核、录入、变更、上报信息,提高已婚妇女管理的覆盖率、准确率、及时率,堵塞管理漏洞;要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拓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渠道,加快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信息联网进程,保证新婚、出生、新生儿落户、死亡、迁移等信息及时传输和交流,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全面、及时、到位。 (三)强化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全面落实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把计划生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要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楼长负责制,实现管理服务的全覆盖。要通过多种方式,落实好计划生育咨询、随访和药具发放工作,全面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四)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足额到位。对户口迁移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由原户籍所在地依据省《条例》和《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对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违法生育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落实好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要按照《淄博市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纲要》的要求,加大政策推动力度,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要在全市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要列支渠道的奖励、免费资金兑现机制。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县、高新区统筹解决。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参照企业改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落实。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要在确保系为农村居民的前提下,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准确无误、足额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