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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6]44号
【颁布时间】 2006-07-13
【实施时间】 2006-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出生登记中未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人员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村居民的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出生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及时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工商、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户籍制度改革的契机,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整理完善工作,搞好衔接,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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