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1999年以来,我省组织实施“侨居造福工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继续推进此项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现将《省侨办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 (省侨办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8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办关于“十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00号),自1999年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省华侨农场已完成“侨居造福工程”建设面积31.7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归难侨职工住宅16.5万平方米,改造归难侨职工住宅15.2万平方米,解决了4723户16425人的居住问题,占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人口的58.4%。“侨居造福工程”的组织实施,改善了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居住条件,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对维护侨益,促进华侨农场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也要看到,目前华侨农场还有许多归难侨职工住房仍很困难,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任务还很艰巨。据测算,为基本解决我省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居住困难,“十一五”期间需要继续新建“侨居造福工程”15万平方米,改造旧房6万平方米。为此,特提出“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具体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继续组织实施“侨居造福工程”,为归难侨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促进华侨农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遵循以原址改造、拆旧建新、集资建房、建设新村为主的原则,对于有能力组织实施 “侨居造福工程”的华侨农场,根据地方政府的配套政策,相应集中资金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帮助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 2.“侨居造福工程”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华侨农场和华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科学,设计新颖,功能合理,质量良好,环境优美。“侨居造福工程”的水、电、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 3.“侨居造福工程”关系到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切身利益,要做好归难侨的思想工作,既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又要尊重归难侨的意愿,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二、实施对象条件要求 华侨农场的第一代归难侨员工中的危房户或第一代归难侨员工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困难户。 三、资金筹措和补助标准 “十一五”期间,每年完成“侨居造福工程”总面积约4万平方米,包括改造旧房约1.2万平方米、政府补助个人自建新房面积和政府帮助华侨农场新建部分廉租房面积。“侨居造福工程”的资金筹措以归难侨个人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新建“侨居造福工程”以人均建筑面积达15-20平方米为基准,但每户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全额由个人承担;新建廉租房补助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旧房改造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改造,并给予适当补助,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原则上中央和省级平均每年用于“侨居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为650万元,华侨农场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符合“侨居造福工程”建设条件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凡申请新建单体住宅的,可享受“侨居造福工程”相关政策,但不享受各级政府的资金补助。 (二)符合“侨居造福工程”建设条件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凡参加原址拆旧建新、集资统建的,按现有华侨农场建房600元/平方米的平均造价,并视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1.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达到农场人均收入水平的,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11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55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15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