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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6]309号
【颁布时间】 2006-07-12
【实施时间】 2006-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办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农场人均收入的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20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10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6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
  
  (三)凡参加旧房改造的归难侨,视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1.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达到农场人均收入水平的,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6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3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2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10元/平方米。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农场人均收入的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12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6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20元/平方米。
  
  (四)为保证华侨农场特困归难侨基本住房需要,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帮助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适当给予倾斜。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以小户型建设为主,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30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20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12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80元/平方米。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
  
  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应按程序上报省侨办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个人集资款和地方政府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要确保重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根据所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予以下达拨付。
  
  五、配套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侨居造福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侨居造福工程”用地指标,华侨农场要根据项目计划分期分批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华侨农场所在县(市、区)应优先予以办理用地手续。“侨居造福工程”要尽量利用现有宅基地改建,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侨居造福工程”建设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能自求平衡的华侨农场,不收耕地开垦费。
  
  (二)“侨居造福工程”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筛选施工队伍,中标的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建设部门要做好 “侨居造福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质量关。
  
  (三)水电、交通等部门要加快“侨居造福工程”的交通、饮水、供电等衔接工程的建设。
  
  (四)“侨居造福工程”的归难侨需要按揭或以住房产权证抵押贷款的,金融部门要以归难侨住房产权证抵押担保依据有关信贷条件规定给予支持。
  
  (五)列入“侨居造福工程”的实施对象,拥有新建房产的所有权。一旦“侨居造福工程”房产产权发生交易,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由华侨农场负责收回,并补缴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廉租房的产权为华侨农场所有。
  
  六、组织领导
  
  (一)省侨办具体负责“侨居造福工程”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各华侨农场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侨居造福工程”建设。要建立责任制,确保“侨居造福工程”顺利实施。
  
  (三)各华侨农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华侨农场、华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认真编修“十一五”期间“侨居造福工程”详细规划,并根据农场的实际情况和归难侨家庭经济的承受能力,提出“侨居造福工程”的具体方案,报省侨办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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