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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其中一国根据第三十五条退出1952年罗马公约,不应被解释为退出《1978年在蒙特利尔修正的1952年罗马公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参加罗马公约或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的国家,所有将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以及各联合国成员国: (一)任何本议定书批准或加入日期,在交存之日起30天内通知; (二)任何本议定书退出通知书收到的日期,在收到之日起30天内通知。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并应将本议定书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效的日期通知上述国家。 第二十七条 本议定书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开放签署,至其根据第二十二条生效时止。 本议定书1978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用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写成四种作准文本。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署,以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