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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8-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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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限制
  
  在卫星组织两项协定所许可的活动范围内,只要与卫星组织所占有的资金有关的业务经营符合当事国的法律,则不得以任何性质的控制、限制、制约和延期付款等手段对这种资金加以限制。
  
  第二章 卫星组织职员
  
  第七条 
  
  1卫星组织职员享有下列特权、免除和豁免:
  
  (1)其在履行公职中并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包括其言论和书写材料享有管辖豁免。甚至在其结束为卫星组织服务以后,此类行为亦应享有该种豁免。但如遇第三方因其所拥有的或其所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而提起民事诉讼,或其造成此类车辆的交通违章事故时,则不得享有管辖豁免;
  
  (2)与在卫星组织活动范围内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官方文件和证件不可侵犯;
  
  (3)免除兵役义务;
  
  (4)本人及同其组成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在入境、外侨登记和离境手续的限制方面,享有通常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的同样豁免,在发生国际危机而返回本国时,也享有同样的便利;
  
  (5)免于为卫星组织支付给他们的薪金和津贴缴纳各种国内所得税,但卫星组织支付给他们的养恤金及其他类似的救济金等除外。当事国在计算向他们从其他来源的收入征收的税金时,保留将卫星组织支付的薪金和津贴予以考虑的权利;
  
  (6)在货币和汇兑管制方面享受通常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的同样待遇;
  
  (7)按照有关当事国的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在初次进入该国就职时,享受进口其家俱和个人财产(包括一辆机动车)而免缴关税及其他海关费用(服务费除外)的权利,以及在任职期满出口上述物品时免缴关税的权利。
  
  2属卫星组织所有的根据第1款(7)项免税的物品,除非依照给予该项免除的当事国的国内法,否则不得予以转让、长期或短期的出租或借出。
  
  3如卫星组织职员由卫星组织的社会保障计划加以保障,则卫星组织及其职员免于向当事国国内社会保障制度缴付一切强制捐纳款项,但须服从卫星组织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与有关当事国签订的协议。此种免除并不排除职员按有关当事国的法律自愿参加其国内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要求当事国向按本款规定享受免除的职员支付社会保障制度的救济金。
  
  4当事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便利卫星组织职员入境、居留或离境。
  
  5当事国并非必须将第1款(3)、(4)、(5)、(6)和(7)各项和第3款所指的特权、免除和豁免给予其国民或永久居民。
  
  6卫星组织总干事应将本条各项规定对之适用的职员的姓名通知有关当事国;总干事亦应毫不迟延地将任何职员在按本条第1款(4)项的规定,给予了免除的当事国领土内结束公职的情况通知该当事国。
  
  第三章 卫星组织缔约国代表、签字者代表和参加仲裁程序的人员
  
  第八条 
  
  1卫星组织缔约国参加卫星组织召集或主办的会议的代表,在行使其职责时和在赴会及离会途中享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1)其在履行公职中并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包括其言论和书写材料,享有管辖豁免。甚至在其完成任务以后,此类行为亦应享有该种豁免。但如遇第三方因其所拥有的或其所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或者在他们或此类车辆造成交通违章事故时,则不得享有管辖豁免;
  
  (2)其官方文件和证件不可侵犯;
  
  (3)本人及同其组成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在入境、外侨登记和离境手续的限制方面,享有通常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的同样的豁免。但当事国并非必须将本条规定适用于它的永久居民。
  
  2签字者参加卫星组织召集或主办的会议的代表在行使职责时,和在赴会及离会途中享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1)与履行其在卫星组织活动范围内的职责有关的官方文件和证件不可侵犯;
  
  (2)本人及同其组成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在入境、外侨登记和离境手续的限制方面,享有通常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的同样的豁免,但当事国并非必须将本条规定适用于它的永久居民。
  
  3按协定附件C的规定参加仲裁程序的仲裁庭成员及出庭作证的证人,在行使职责时和在赴会及离会途中享有本条第1款(1)、(2)和(3)各项所指的特权和豁免。
  
  4当事国并非必须将第1、2款所指的特权和豁免给予其本国国民或其本国代表。
  
  第四章 放弃权利
  
  第九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特权、免除和豁免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给予的。如果此种特权、免除和豁免可能有碍于司法诉讼,且上述权利的放弃又无损于卫星组织职能的有效行使,则下述当局,应同意放弃该种特权、免除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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