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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06]69号
【颁布时间】 2006-07-11
【实施时间】 2006-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公共绿地、广场和桥梁、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建筑工地临时围墙等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的大型广告,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场所外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规划,户外广告的许可审批,组织实施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拍租,以及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初审,牌匾标识的备案,以及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城管部门要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
  
  第七条 对于需要单独占用城市土地的户外广告媒体建设应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经设置地所在区城管局同意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可(在东风新村和世纪大道两侧设置广告的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广告发布代理权的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广告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三)媒体设施产权单位使用证明或使用协议。
  
  设置户外广告依法应当缴纳有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规定交费。
  
  第九条 政府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各类建筑为载体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以公开招标、拍卖、拍租、挂牌交易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市城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招租、拍卖、挂牌交易、拟定交易底价和履约保证金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合同、收取设置权交易价款。户外商业广告通过招标、招租、拍卖、挂牌交易等所得收入和其他形式各类广告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和生产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及树木绿地。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一至五年。设置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部门书面通知设施所有者,并按提前拆除时间比例退还费用。设施所有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凡政府投资,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其他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单位或承办单位为该户外公益广告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其破损、污染的版面进行保洁、维护直至更换,并接受城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专门为发布公益广告而设置的媒体,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商户应该将牌匾标识设计方案报区城管部门备案,咨询或征求市、区城管部门意见。城管部门要根据该位置的各项技术要求为设置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达到标准,以减少因制作不合格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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