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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8-01-01
【实施时间】 197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托收统一规则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如托收指示书中列有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统归受票人负担的指示而受票人拒绝负担时,除非托收指示书明示规定该项手续费和(或)费用不得免除者,指示行可免收手续费和(或)费用并按不同情况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当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在托收手续和(或)费用免除的情况下,仍应由委托人负担,并可在收到的款项内扣除。
  
  如托收指示书明确规定不准免除托收手续和(或)费用,则委托行、代收行或提示行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和延误均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述各种情况:即按托收指示书所明示规定的条款或根据本规则,开支和(或)托收手续费应由委托人负担者,代收行有权迅速向发出指示书的银行收回其有关开支、费用和手续费的支出。委托行不论该项托收的结果如何亦有权迅速地向委托人收回任何数额的上述垫款及其本身的开支、费用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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